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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DCEP 对第三方支付及清算机构业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1-19 15:03:49浏览次数:

近期 DCEP 钱包成为热点,DCEP 钱包的推出,对支付行业各个参与者影响肯定是巨大的。 作为第三方支付从业者,笔者仅仅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视角来谈谈 DCEP 钱包业务对第三方支付及清算机构业务的影响。

所谓 DCEP,按照官方的说法,DCEP 是 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 的缩写,即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是中国人民银行未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DCEP 的完整字面意思就是数字货币电子支付。按照通俗说法,DCEP 替代是M0,也是说,是现金货币,是通过某种方式传输数字的东西不是纸面的货币,具有法偿性。

首先依据目前官方信息谈谈 DCEP 整个运营架构,央行数字货币主要框架包括"一币,两库,三中心"。所谓"一币"指央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两库指发行库和银行库,发行库负责数字货币的发行,银行库主要处理商业银行向发行库兑换和回笼数字货币,三中心指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其中登记中心主要功能数字货币权属信息登记,以支撑数字货币的发行、转移、回笼,认证中心负责身份信息管理,实现可控匿名,大数据中心监控分析各种指标,进行风险防控。按照设计 DCEP 运营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基于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发行 DCEP,商业银行向 C 端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投放 DCEP,整个过程和实体现金投放过程基本一致,C 端客户去商业银行兑换,只不过 DCEP 的投放全部线上完成。

其次结合各方面信息,DCEP 钱包业务实质是一个 APP,按照监管数字货币不预设技术路线,坚持技术中性的原则,实际 DCEP 钱包业务应该有若干运营方,从有利于 DCEP 钱包发展来说,直接面向 C 端客户绕不开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参与测试运营单位来说也是基本这样,三大运营商都有自己的支付机构,为便于理解,本文仅仅阐述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作为 DCEP 钱包业务的运营方,而且每个 C 端客户只能挂靠一个运营主体,不影响各自使用。

按照专业说法,DCEP 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支付工具,支付工具目前一般消费者熟悉的还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是基于账户体系的,所有交易都是基于支付账户,其中消费还涉及支付业务中重要角色商户。目前第三方支付钱包业务已经非常方便,结合 DCEP 运营设计,笔者从充值、提现、转账、消费四个场景简单阐述一下 DCEP 带来的影响。

DCEP 钱包业务充值(兑换数字现金)来说,实际是将银行卡余额转移至现金(M0),实际是减少了银行在央行的现金余额。按照双层运营架构,央行把数字现金都批发给了商业银行,这个环节分三种情况,C 端客户挂靠运营方如果是银行,绑定银行卡也是本行的,支付交易指令直连本行,应该不需要清算机构参与。C 端客户挂靠运营方如果是银行,绑定银行卡也是非本行的,支付交易指令需要跨行转接,需要清算机构转接清算。C 端客户挂靠运营方如果是支付机构,不管绑定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支付交易指令都需要转接,应该需要清算机构转接清算。(如下图 1)

图 1:DCEP 钱包业务运营示意图
而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是第三方支付业务中银行体系中银行卡余额转移至支付账户的业务,断直连之后只能通过网联和银联进行,目前是余额都是全额增加,实际产生渠道费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的,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大成本,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转嫁给客户,考虑客户体验目前没有。实体资金网联和银联 T+1 清分(扣除渠道成本)完成之后,结算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央行支持第三方机构的支付账户余额直接充值(兑换数字现金),相当于从备付金减少,对于支付机构来说,就是提现,按照目前规则大概率是需要收费的,笔者觉得头部机构应该收取比例更高。由于双层运营架构里面并没有包括支付机构,支付机构没法直接兑换数字现金,需要从商业银行按笔兑换还是批量兑换是有选择路径的,假设按笔实时兑换,目前支付机构指令只能通过银联和网联,只要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好兑换协议就行了,这个是商业银行存款增加,数字现金减少,按照目前数字现金不计息,按照目前备付金规模,商业银行应会积极与支付机构签约,保证能增加存款规模,头部机构话语权更大。如果批量兑换,相当于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通过协议批量增加了各自存款规模和数字现金规模,数字现金兑换就和清算机构没有关系了(数字货币式直连,不可取),不影响兑换的收费机制。这里面涉及到监管机构是否允许支付机构直接将备付金成兑换数字现金,以及按照备付金全额缴存管理办法这部分数字现金也得置于备付金管理办法之下,估计备付金管理办法还得修订一下。
DCEP 钱包业务提现,即将数字现金变成银行存款,按照逻辑必须绑定银行卡才能操作,用户必然通过选择银行卡选定和具体商业银行的兑换,也就是商业银行存款增加,数字现金也增加,客户数字现金减少,这个环节按照现行体系,同样道理如果绑定银行卡非商业银行运营机构本行卡,需要清算机构参与。若 DCEP数字现金与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互通问题,按照笔者从业经验,数字现金与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使用上没有差异性,从法律上来说具有更高的法偿性,监管目前应该不支持将数字现金货币直接和支付余额兑换,而是鼓励直接实用数字现金支付。
DCEP 钱包业务转账,即将 DCEP 钱包余额在不同钱包转移,类似线下现金直接付款消费,没有中间商,直接归为转账业务, 离线业务点对点肯定不需要清算机构参与了。按照目前不设定实现技术路径的设想,在线的 DCEP 钱包业务转账根据挂靠管理实时发送登记中心。如果是清算机构要参与也是纯技术实现角色,和运营机构没啥区别,也不太符合央行监管定位。DCEP 钱包直接用于消费场景,虽然本质上也是转账,为了阐述方便,暂定商户已经开通了 DCEP 钱包,可以直接接受数字现金,消费者消费时不管是银行、银联还是支付机构 APP 肯定支持 DCEP 钱包付款(法定货币,必须支持),是哪一类机构,取决于商户从哪个机构入网的,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入网商户为例,按照现行清结算规则,扣除手续费等结算费用,第三方支付机构 T+n 结算给商户数字现金。整个业务状态比较多样,但总结起来笔者把数字现金按照归属分为三大类,手续费(属于机构收入)、在途货币(机构客户备付金)、结算资金(属于商户),按照目前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支付指令只能通过银联、网联进行,清算机构必须参与。可以看到手续费和在途数字货币都是在支付机构钱包里面,从这个视角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有数字现金备付金钱包了,这个也是新业态中监管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通过银行调用,银行本身就有数字现金,管理办法应该是一致的,本代本或者跨行清算。
综上所述,简单分析了 DCEP 钱包业务中充值、提现、转账、消费最常见的业务场景,从参与角色来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影响比较大,笔者认为是竞合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头部机构及运营商机构能作为运营机构参与,其他支付机构主要是在场景中更多接入 DCEP 钱包,做好支付工具本身;本来第三方支付定位就是支付工具,同时通过 DCEP 钱包应该会慢慢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规模,也符合监管期,这是竞争关系;同时基于第三方支付工具,应用各种网络支付场景,支持 DCEP 钱包,又是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力应用,特别是头部机构的各种场景支持,需要大力合作,这是合作关系。但对清算机构影响,跨行交易会越来越少,特别是网联基于支付账户跨机构交易。DCEP 钱包虽然目前展现只是一个 APP,但对整个业态影响都是是非常巨大的,不仅仅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作者:虎山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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